屬於特定活動(Designated Activities)子類別。 全部 20 餘種子類型請參見 特定活動簽證匯總頁。
業餘運動員特定活動在留資格的設立,是為了讓外籍運動員能夠在其活動尚未達到興行(演藝)簽證所要求的職業付薪標準時,仍可在日本進行訓練和比賽。現實涵蓋範圍相當廣泛:加入大學隊或企業隊的橄欖球選手、社會人棒球聯賽的候補球員、B League 青訓營的籃球選手、道場中修習柔道與空手道的練習者、備戰國際比賽的田徑選手,以及越來越多隸屬於日本認可機構的業餘電競選手。
法律架構並不複雜。日本國內的業餘體育團體(學校隊、企業隊、國家協會、訓練中心)正式邀請運動員,並對活動計畫及其生活費提供擔保。申請人須證明真實的運動背景(協會註冊、比賽成績、教練推薦信),活動本身須以體育為核心,不得並行與體育無關的有償工作。報酬僅限於交通、住宿、餐飲等合理支出與小額補助,一旦超過職業薪酬水準,案件即應以興行簽證重新審查。
標準在留期限 1 年,只要活動與接收機構持續存在便可延長。特定活動另一告示允許運動員的配偶和子女以家屬身份同行,但家屬身份不可從事工作。運動員若日後簽下職業合約,應在開始付薪比賽前變更為興行;若退役後從事教練或管理工作,則視崗位情況轉為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或教授簽證更為合適。
適用對象
- ✓加入日本俱樂部、學校或企業體育隊的外籍橄欖球、棒球、籃球、足球等團體項目業餘運動員
- ✓柔道、空手道、劍道、相撲、拳擊、田徑、游泳或業餘電競等個人項目選手
- ✓因無職業付薪合約而不符合興行(演藝)簽證條件的運動員
- ✓由本國協會派往日本訓練中心訓練的運動員
- ✓根據另一告示同行的運動員配偶與子女
申請條件
- •接收機構須為日本認可的業餘體育俱樂部、學校隊、企業隊或訓練中心
- •申請人須有可證明的運動背景(比賽成績、協會註冊、教練推薦信)
- •活動須以體育為核心(訓練、比賽、交流指導),不得兼任與體育無關的有償工作
- •報酬僅限於差旅、食宿、補助等合理範圍,不得達到職業薪酬水平
- •日本接收機構須保障運動員在日期間的生活費與活動計畫
- •無入管違規或犯罪記錄
- •有效護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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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證費用
入管局手續費、行政書士代辦費以及該簽證類型的全部費用明細。
所需文件
- 有效護照
-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
- 活動計畫書(訓練日程、比賽安排、期間說明)
- 申請人與日本接收機構之間的合約或協議
- 接收機構註冊與活動實績證明(公司登記簿、協會隸屬證明)
- 申請人運動經歷證明(成績證明、本國協會註冊證、媒體報導等)
- 在日期間生活費保障證明(接收機構保證書或個人資金證明)
- 近 3 個月內拍攝的證件照(4cm × 3cm)
申請流程
- 1與日本接收機構(俱樂部、學校、協會)確認其願意作為特定活動申請的擔保方
- 2準備活動計畫書、運動經歷資料及接收機構保證文件
- 3由接收機構在日本地方入管局提交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申請
- 4獲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,在本國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
- 5入境日本,在機場領取在留卡(通常 1 年)
- 6僅從事獲批活動計畫內的體育相關活動
- 7如需繼續與同一機構活動,須在到期前 2-3 個月申請延長
- 8若簽下職業合約,在開始付薪比賽前,須將在留資格變更為興行
常見問題
業餘運動員簽證與興行(演藝)簽證有何區別?▾
興行(演藝)簽證面向 J League、日本職業棒球、B League 等簽下領薪合約的職業運動員與表演者。業餘運動員特定活動則針對未領取職業薪酬、以俱樂部、學校或協會為接收機構的訓練與比賽。一旦收入達到職業水平,須轉為興行簽證。
家屬可以同行嗎?▾
可以。特定活動下另有獨立告示,允許業餘運動員的配偶和子女隨行,前提是主申請運動員的接收機構能夠保障家屬在日生活費。家屬在此身份下不可從事工作。
哪些運動項目適用?▾
並無固定清單。橄欖球、棒球、籃球、足球、排球、柔道、空手道、劍道、相撲、田徑、游泳、自行車、滑雪、武道以及業餘電競都曾獲批准。審查要點在於是否存在真實的日本接收機構(俱樂部、學校、協會)與正當的業餘體育活動。
可以停留多久?▾
預設 1 年,可按年度繼續更新,只要接收機構和活動計畫持續存在即可。與 J-Find 不同,本身並無硬性上限,但延長取決於是否能持續證明正當的業餘體育活動。
能獲得報酬嗎?▾
僅限於業餘水平。差旅、住宿、餐飲報銷與小額補助可接受。職業水準的固定薪酬會觸發轉為興行簽證。贊助費與獎金須逐案判斷,金額較大時建議諮詢行政書士或入管專家。
之後能否轉為工作簽證?▾
可以。轉入職業合約的選手應變更為興行簽證。退役後在日本機構擔任教練或管理工作的人員,若符合學歷和經驗要求,可轉為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(技人國)。變更在日本地方入管局辦理,無需出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