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活動(Designated Activities)子類之一。 醫療滯在簽證對應特定活動告示第 25 號(患者)與第 26 號(陪同者),是日本兜底性在留資格「特定活動」下 20+ 子類中的兩類。完整子類清單請參見 特定活動簽證總覽頁。
醫療滯在簽證(医療滞在)是日本為赴日就醫的外籍患者專設的在留資格。2011 年正式制度化,是日本打造地區醫療旅遊樞紐戰略的一部分,由特定活動告示第 25 號(患者)與第 26 號(陪同家屬或看護人)兩條規定分別適用。與短期滯在觀光簽不同,醫療滯在允許長期停留以完成複雜治療——從晚期癌症、心臟外科手術,到器官移植和長期復健——且只要治療持續即可反覆更新。
申請資格並不以國籍或收入為準,而是完全依賴日本醫療機構(病院)出具的材料。醫院須開具接收書,載明診斷、預定治療方案和預計在留期間;申請人須證明有能力支付費用,可透過銀行存款、擔保人或醫院預繳款等方式。由於海外患者自行對接日本醫院在實務上困難重重,多數人會委託外務省認證的醫療渡航支援企業(医療渡航支援企業),由其負責醫院聯絡、翻譯、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申請等全程事務。在留期間根據治療計畫核發 3 個月、6 個月或最長 1 年,持續治療可反覆更新,無總年限上限。
根據第 26 號,每位患者可攜帶一名陪同者(同伴者),通常為配偶、父母或成年子女。陪同者簽證僅限用於照顧患者,嚴禁任何有償工作。需注意,醫療滯在年限雖可計入永住所需的「連續 10 年在日居住」,但無法計入「就勞資格 5 年」子項,故實務上難以通向永住。長期需留日的患者通常需轉為其他在留資格——最常見的是轉為基於其他告示的特定活動,或與日籍人士結婚後轉為家族系簽證。
適用對象
- ✓赴日接受高級癌症治療、心血管外科、器官移植等專科手術的外籍患者
- ✓需要長期復健或術後護理的患者
- ✓陪同患者的家屬或專業看護人(每位患者限一名,告示第 26 號)
- ✓透過 Medical Excellence Japan 由海外醫師轉診至日本專科醫師的患者
- ✓本國醫療水準無法滿足治療需求的非日籍人士
申請條件
- •日本醫療機構(病院)出具的接收書,載明診斷、治療計畫及預計治療期
- •支付醫療費用與生活費的資金證明(銀行流水、擔保人證明或醫院預繳款收據)
- •與外務省認證的醫療渡航支援企業簽約,或具備同等支援條件
- •涵蓋治療期的旅行保險或私人醫療保險
- •不在日本從事任何有償工作或經濟活動
- •患者及陪同者均持有效護照
- •陪同者須提供與患者的關係證明(戶籍、結婚證書)或專業看護契約
入管局手續費、行政書士代辦費以及該簽證類型的全部費用明細。
所需文件
-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(W 表格),在留資格填寫「特定活動」
- 有效護照
- 日本醫療機構出具的接收書(載明診斷、治療計畫、預計在留期間)
- 醫療渡航支援企業的身份證明(如委託支援企業)
- 資金證明(涵蓋治療費及生活費)
- 醫療保險或旅行保險證書
- 陪同者:與患者的關係證明
- 近 3 個月內拍攝的證件照(4cm × 3cm)
申請流程
- 1聯絡日本醫院或醫療渡航支援企業,預約初診或遠距諮詢
- 2取得醫院接收書(載明診斷與治療計畫)
- 3準備資金證明,必要時安排擔保人或支援企業
- 4在日本地方入管局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(通常由支援企業代辦)
- 5在本國日本大使館/領事館申請簽證
- 6入境日本,在機場領取在留卡
- 7期限屆滿前如治療仍在進行,持更新後的醫療證明申請在留期間更新